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第八条有效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权属。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