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但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林下种养或者森林旅游。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