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采伐天然林,因科研、国防建设、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除外;禁止在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伐、放牧、采挖树蔸、采挖药材和其他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