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土、建坟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开发森林资源,或者因更新改造、卫生间伐需要采伐林木,以及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需要进入上述指定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