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者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应当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采伐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禁止擅自采伐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因特殊需要采伐的应当征得古村落保护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