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