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按事权类别,逐级报请相应的国家机关同意后,变通执行。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