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林木现状。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