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和定期监测制度。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