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制定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自治县内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