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交易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