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和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成绩突出的;
(二)在造林绿化、发展高效林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连续五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连续八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场以及在扑救、检举、制止森林火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成绩突出的;
(五)坚守岗位,廉洁奉公,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监督检查成绩显著的;
(六)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七)防治森林病虫害成绩突出的;
(八)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
(九)在木材和其它林产品的经营、综合利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对盗伐、滥伐、非法经营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制止,或者在查处林业案件中同犯罪分子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十一)其他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