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珍稀林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和擅自移植。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