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监测、防治和木材、竹材、木竹制品、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