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县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监督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发布林业生态状况监测公报。自治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