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

全区5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旗县、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5至10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建立、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资源调查经费应当列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