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