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主要由受益者投资建设和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