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条已修改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能封育成林的植被稀疏的山区、沙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有组织地实施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对确定的封山、封沙育林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明确界限,树立标志。禁止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