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能封育成林的植被稀疏的山区、沙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有组织地实施封山、封沙育林育草。

对确定的封山、封沙育林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明确界限,树立标志。

禁止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