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一条已修改20°以上的坡地应当主要用于植树种草,禁止开垦种地;对已开垦的20°以上的坡地和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的耕地、草牧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退耕休牧,植树种草。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