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九条有效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