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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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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十条

有效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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