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十条有效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