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八条有效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