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