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