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