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