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