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