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