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物流,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货运车辆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