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支持数字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重点培育下列数字产业集群:(一)新一代电子信息;(二)软件与信息服务;(三)超高清视频显示;(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五)智能机器人;(六)区块链与量子信息;(七)数字创意;(八)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