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到证券交易机构上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