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供水规划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