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二)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三)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