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