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建设专项规划;

(二)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工作;

(三)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