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