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