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损毁、改变、移动、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