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