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改变、移动、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