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划定、调整经批准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