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