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名录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名录拟定、调整经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由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水源名称、管理单位、取水口位置、取水量、供水人口、服务范围等。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