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共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