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