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应当明确实施激励或者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和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