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应当明确实施激励或者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措施和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不得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