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归集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

归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