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养殖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过期变质饲料的;(四)(五)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