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渔业资源信息;(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三)组织、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四)业生产者的损失;(五)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疫病防治;(六)查处违法行为;(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