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渔业资源信息;

(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

(三)组织、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

(四)业生产者的损失;

(五)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疫病防治;

(六)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